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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等仲裁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李德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2执54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德智,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仲裁委员会[2015]长仲裁字第418号裁决书,于2016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李德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李德智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德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德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二百六十万零四千零九十四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德智应负担的仲裁受理费及处理费人民币二万七千九百五十五元、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德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陈海川执行员 周 晗执行员 姜 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顾恩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