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02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卢兴容、眉山市东坡区三朱公香鹅掌火锅店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兴容,眉山市东坡区三朱公香鹅掌火锅店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02民特5号申请人(甲方)卢兴容,女,汉族,峨边县人,1958年3月2日出生,住峨边彝族自治县。申请人(乙方)眉山市东坡区三朱公香鹅掌火锅店,住址:东坡区湖滨路**号。经营者:赵晓林,女,汉族,东坡区人,1981年9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裴城路***号,身份证号码:5111221981********。申请人卢兴容、眉山市东坡区三朱公香鹅掌火锅店于2016年1月22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余放依法予以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卢兴容、眉山市东坡区三朱公香鹅掌火锅店的纠纷于2016年1月21日经东坡区大石桥街道人民调解委员黎炳剑、李舒婕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甲、乙双方均同意卢兴容住院治疗期间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到医院结清,另外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的赔偿费(含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后续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99000元(人民币大写:玖万玖仟元整)。二、由乙方于2016年2月4日前支付甲方99000元(人民币大写:玖万玖仟元整)。三、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和调解员(调解组织)签名或捺印盖章后生效;四、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再以此事为由向对方提任何经济要求;本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卢兴容、眉山市东坡区三朱公香鹅掌火锅店经营者赵晓林于2016年1月21日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本裁定确认的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余放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