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刑更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罪犯班显财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班显财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更218号罪犯班显财,男,1964年4月20日生于吉林省梅河口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9日作出(2006)通中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班显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将班显财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1年4月将班显财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6年。本院于2013年12月将班显财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6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班显财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班显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班显财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高振洲审判员 李大卓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