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6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原告武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6民初230号原告武某,女,汉族,干部。被告张某,男,汉族,干部。原告武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武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某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武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柴秀青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