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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罪犯张正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951号罪犯张正华,男,汉族,1981年2月8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马鞍山市人,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0日作出(2011)马刑初字第000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正华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罚金五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五万元。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4)皖刑终字第005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正华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罚金五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张正华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9日在安徽省青山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博文、陈杰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杨大云、朱磊,罪犯张正华、证人鲁俊君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张正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得行政奖励三次,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张正华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正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罪犯张正华履行财产刑10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证人鲁俊君的证言、交款单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正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正华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12月19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审 判 员  杨以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