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肖熀富与博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熀富,博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559号原告肖熀富。被告博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江平路230号。负责人邵特跃,董事长。原告肖熀富与被告博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经审查,2015年10月30日,靖江市公安机关以王俊涉嫌犯罪立案侦查。本院认为,博尔金湖分公司原负责人王俊因涉嫌犯罪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将所涉案件移送侦查机关,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肖熀富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112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雷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陆园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