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2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李维善与博山区源泉镇南崮山北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维善,博山区源泉镇南崮山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2380号原告:李维善。委托代理人:王强,淄博博山崇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博山区源泉镇南崮山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博山区源泉镇南崮山北村。法定代表人:许秀芹,主任。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李维善诉被告博山区源泉镇南崮山北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徐 雪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玉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