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3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周作新与珠海市斗门区环卫管理所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作新,珠海市斗门区环卫管理所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3民初129号原告周作新,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818,住珠海市斗门区。委托代理人崔炜,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贤笑岩,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斗门区环卫管理所,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吉文虎。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作新诉被告珠海市斗门区环卫管理所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作新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作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作新负担。审 判 长 赵立文审 判 员 王 敏代理审判员 周 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筱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