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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3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民初249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姜瑞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震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