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3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民初249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姜瑞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震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