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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宁海县大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葛中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海县大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葛中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26民初305号原告:宁海县大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银菊北路**号。法定代表人:严建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红霞,系宁海县大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杨丽英,系宁海县大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被告:葛中秋,农民。原告宁海县大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葛中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7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闫林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海县大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章红霞、杨丽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中秋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宁海县大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请要求:1.被告葛中秋支付拖欠原告的坐落于宁海县跃龙街道东景花园15幢903室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2361.6元、日常维修费393.6元,合计2755.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本院查明:2016年1月4日前,被告葛中秋为宁海县跃龙街道东景花园15幢903室的业主,住宅建筑面积为118.08㎡。被告自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2361.6元(118.08㎡×1.00元/月/㎡×20个月)、日常维修费393.6元(118.08㎡×2.00元/年/㎡÷12个月×20个月),共计2755.2元,情况属实,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葛中秋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葛中秋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海县大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2361.6元、日常维修费393.6元,合计2755.2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葛中秋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涉及给付货币的,可直接或通过法院交付权利人,若通过银行向法院汇款的,收款人为宁海县人民法院(汇款时注明案号),账号:38×××36,开户行:中国银行宁海支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代理审判员  闫林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章灵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