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02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许某与张家口市迎宾馆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张家口市迎宾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2执45号申请执行人许某。被执行人张家口市迎宾馆,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北路*号。许某与张家口市迎宾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家口市迎宾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许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家口市迎宾馆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存款24000元或提取其相应的应收款,或查封、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永平审判员 李守和审判员 袁修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