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39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李鸿、钱万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李鸿,钱万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39152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xxx。负责人:郑作群,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静霞,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雪莱,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李鸿,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被告:钱万秀,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李鸿、钱万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案件需要,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陶香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洪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