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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民终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左占宝、左占玉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兴隆县半壁山镇佛爷来村第三居民组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左占宝,左占玉,兴隆县半壁山镇佛爷来村第三居民组,兴隆县半壁山镇人民政府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民终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左占宝,男,1970年8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兴隆县半壁山镇佛爷来村钓鱼台北沟***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左占玉,男,1966年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兴隆县半壁山镇佛爷来村钓鱼台北沟***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兴隆县半壁山镇佛爷来村第三居民组。代表人焦卫民,职务组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兴隆县半壁山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高志刚,职务镇长。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吴祥宇,承德市天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左占宝、左占玉因用益物权纠纷一案,不服兴隆县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1767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认为,原告依据其父左玉奎的林地使用执照(存根)主张权利,但原被告双方对该林地证照上“前山”所确定的土地的四至界限存在争议,且林地证照的土地使用权权属不清,应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裁定驳回原告左占宝、左占玉的起诉。上诉人左占宝、左占玉上诉称,本案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一审驳回上诉人起诉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二被上诉人作了相应的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二上诉人所主张的土地使用权权属不清,应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上诉人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继跃审判员  刘连起审判员  柴燕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 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