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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秀丽与姚宗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丽,姚宗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1007号原告陈秀丽,女,汉族,1968年7月15日出生。被告姚宗峰,男,汉族,1973年9月3日出生。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代表人齐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认为本案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 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若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