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特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湖东支行、王景华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湖东支行,王景华,魏菊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特字第52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湖东支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298号伊法达大厦。负责人王小剑,行长。委托代理人张苏林,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景华,男,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龙文区。被申请人魏菊香,女,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湖东支行与被申请人王景华、魏菊香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湖东支行撤回申请。本案申请费2476元,减半收取1238元,由申请人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士怡二〇一六年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万初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