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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固执异字第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孟磊与蚌埠璟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磊,蚌埠璟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固执异字第002号案外人:史江贤,男,1962年11月23日生,居民,住浙江省象山县。委托代理人:马雪春,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孟磊,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蚌埠璟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法定代表人:裴祥,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孟磊与蚌埠璟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史江贤于2016年1月11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史江贤称,2014年5月27日我与蚌埠璟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签定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蚌埠璟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将位于固镇县二中对面学府文苑小区第12栋1单元704室,面积为120.96㎡抵付转让给我,价款为517104元,至此我已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2014年7月2日固镇法院查封了属于我的位于固镇县二中对面学府文苑小区第12栋1单元704室,现要求解除查封,否则将赔偿我所有损失。本院查明,2015年6月17日,申请人孟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蚌埠璟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固镇县二中对面学府文苑小区第12栋1单元704室进行查封,本院根据申请人孟磊的申请,于2015年7月2日依法对学府文苑小区第12栋1单元704室进行了查封。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史江贤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异议申请。经查,2014年5月27日史江贤与蚌埠璟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签定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蚌埠璟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将位于固镇县二中对面学府文苑小区第12栋1单元704室,面积120.96㎡住房一套售于史江贤,价款为517104元,并于2014年6月10日开具了销售发票(发票号码000××××5374)。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蚌埠璟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将位于固镇县二中对面学府文苑小区第12栋1单元704室住房一套,销售给案外人史江贤,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虽未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但考虑案外人已经全部付清购房款,故案外人史江贤的执行异议申请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被申请人蚌埠璟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固镇县城关镇新二中对面学府文苑小区第12栋1单元704室住房一套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张红岩审 判 员  王小丽代理审判员  彭 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单丽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