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商初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岳桥信用社与尹传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岳桥信用社,尹传财,赵登亮,尹基亮,尚明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商初字第1181号原告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岳桥信用社,住所地商河县。代表人高传利,主任。委托代理人路光亮,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传财,男,195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赵登亮,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尹基亮,男,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尚明凤,女,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岳桥信用社与被告尹传财、赵登亮、尹基亮、尚明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岳桥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9元,减半收取244.5元,由原告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岳桥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侯建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