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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行终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韩丽娟与大安市教育局、大安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落实教师待遇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丽娟,大安市教育局,大安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8行终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丽娟,女,汉族,1971年1月17日生,现住吉林省大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安市教育局。法定代表人赵克武,局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安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赵彦峰,市长。上诉人韩丽娟因大安市教育局、大安市人民政府不履行为上诉人落实教师待遇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大安市人民法院(2015)大行立初字第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韩丽娟上诉称,(一)上诉人于1988年9月通过进修参加民办教师工作,1990年3月由被上诉人颁发《民办教师任用证》,1988年进入白城师范专科学校进行进修学习,取得大专文凭。1990年在红岗学校担任小学教师,1990年8月取得小学一级职称,1993年8月取得教师资格证。1999年3月由红岗小学负责人口头告知回家并停发工资。上诉人自知道合法权利被侵害时,一直持续维权。(二)上诉人自取得被上诉人颁发的《民办教师任用证》起,则确立了其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合法人事任用关系,被上诉人口头辞退上诉人使其不能享受教师待遇的行为,违反行政职权法定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乱作为。综上,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大安市人民法院(2015)大行立初字第11号行政裁定;(二)请求法院依法立案审理:1.确认被上诉人的口头辞退决定违法;2.请求法院判决被上诉人依法履行落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部委规范性文件所确定的上诉人教师待遇的行政职权(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3.请求法院责令被上诉人公开有关民办教师政府信息;4.请求法院审查吉政办发(1994)115号文件的合法性;5.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本院认为,上诉人韩丽娟起诉的争议事项属历史遗留的政策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主管范围,一审法院不予立案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晓静审 判 员  王 莹代理审判员  王 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