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商初字第4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王尉与方成、王学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尉,方成,王学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4818号原告:王尉。委托代理人:魏建忠。被告:方成,被告:王学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尉与被告方成、王学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92元,由原告王尉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高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施泽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