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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商初字第4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王尉与方成、王学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尉,方成,王学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4818号原告:王尉。委托代理人:魏建忠。被告:方成,被告:王学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尉与被告方成、王学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92元,由原告王尉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高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施泽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