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403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邱天容与蒋飞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天容,蒋飞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3民初388号原告邱天容,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826,户籍所在地珠海市斗门区。被告蒋飞朋,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0514,户籍。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天容诉被告蒋飞朋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向其支付1200元的治疗费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天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天容负担。代理审��员钟红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邹健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