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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益民初字第0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李宁丽与盐城塞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吉祥如意置业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宁丽,盐城塞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吉祥如意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双笑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益民初字第0521号原告李宁丽,市民。委托代理人叶文左,阜宁县杨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盐城塞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益林镇凯发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徐鉴,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吉祥如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益林镇凯发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马步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上海双笑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春归路619号202室。法定代表人马盛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宁丽诉被告盐城塞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吉祥如意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双笑塑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宁丽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宁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2元,减半收取为1051元,由原告李宁丽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滕海军人民陪审员  范效菊人民陪审员  刘必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张 莉书 记 员  江洪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