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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02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平凉市崆峒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丁向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凉市崆峒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丁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802执192号申请执行人平凉市崆峒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丁向阳。申请执行人平凉市崆峒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丁向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崆民初字第178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责令被执行人丁向阳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借款1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丁向阳银行存款1000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耀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文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