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4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王玉玲诉曲路发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360号原告王某某,女,1961年8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曲某某,男,1935年10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与被告曲某某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宏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永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