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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王玉玲诉曲路发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360号原告王某某,女,1961年8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曲某某,男,1935年10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与被告曲某某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宏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永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