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5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焦作市远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远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825民初40号原告焦作市远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新洛路中段路北。法定代表人刘小军,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胜利,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塔南路258号新新家园2号楼东单元15号。诉讼代表人范学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孔祥忠,公司职工。原告焦作市远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下称远华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下称太平洋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远华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太平洋公司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宋世钧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远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胜利及被告太平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孔祥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远华公司诉称,2015年3月9日,原告将其所有的豫H×××××/豫H×××××挂半挂车在被告处办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辆损失险,其中豫H×××××牵引车投保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车辆损失险20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1000000元,豫H×××××挂车投保车辆损失险9600元,第三者责任险50000元,均投保了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限间均自2015年3月19日0时起至2016年3月18日24时止。2015年8月15日4时20分许,原告车辆驾驶员郭捍卫驾驶豫H×××××/豫H×××××挂半挂车沿连霍高速由东向西行驶至2636KM+300M处时,车辆驶出路面侧翻于北半幅道路路基下,造成车辆和车辆所载货物及部分道路交通设施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经甘肃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第二支队渊泉大队调查处理,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第6251085201500063号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捍卫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造成的路产损失9480元,已由原告在2015年8月21日完毕。事故发生后,为施救车辆,原告支付施救费14500元,原告的车辆损失在法院审理期间,经原告申请,双方选择由法院委托焦作市金博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为76535元(其中豫H×××××牵引车为69115元,豫H×××××挂车为7420元)。由于在理赔问题上双方形不成一致意见,故诉请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令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7480元,在车辆损失险范围内赔偿91035元。原告远华公司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两组证据。第一组证据为原告将豫H×××××/豫H×××××挂半挂车在被告处投保的交强险和机动车辆保险单、车辆行驶证、驾驶员郭捍卫的驾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以该组证据证明原、被告存在保险合同关系、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责任的划分。第二组证据为路产赔偿通知书、赔偿证据、施救费发票、车辆损失评估报告。原告以该组证据证明原告在事故中的损失情况及应由被告赔偿的范围。被告太平洋公司辩称,被告太平洋公司愿意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原告主张的施救费、车辆损失过高、施救费中含有对货物的施救,应予扣除,不承担本案的鉴定费、诉讼费。被告太平洋公司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对于原告所举的两组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其余同答辩意见。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告远华公司所诉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来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被告太平洋公司应在原告远华公司投保车辆出险后及时合理地作出理赔,但对不属于或超出理赔范围的部分可予核减。原告远华公司支付的路产损失9480元,由被告太平洋公司在原告远华公司投保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7480元。原告支付的施救费中因含有对货物施救,本院酌定为10000元,连同车辆损失76535元,合计86535元,由被告太平洋公司在原告远华公司投保的车辆损失险范围内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焦作市远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96015元。二、驳回原告焦作市远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1155元,鉴定费2000元,合计3155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世钧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朋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