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10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陈和平与黄振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和平,黄振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0168号原告陈和平,男,1975年5月16日出生。被告黄振元,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审理原告陈和平与被告黄振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庄福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子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