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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02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海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02民初782号原告海某某,男,1980年出生,蒙古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王某某,女,1981年出生,蒙古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海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海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海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海某某负担。审判��韩银芝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