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广民初字第3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朱春玫与赵雪莲、赵兴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春玫,赵雪莲,赵兴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廊广民初字第3889号原告朱春玫。被告赵雪莲。被告赵兴岭,赵雪莲父亲。原告朱春玫与被告赵雪莲、赵兴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翰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春玫、被告赵雪莲、赵兴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春玫诉称,2014年10月28日,被告赵雪莲、赵兴岭向原告朱春玫借款144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10月28日至2015年10月28日止,月利率为2%。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依约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4万元及利息。被告赵雪莲、赵兴岭辩称,认可借款事实和金额,但没有一次性偿还的能力,同意分期履行,要求法院进行调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赵雪莲、赵兴岭同意于2016年7月21日前偿还原告朱春玫借款本金144万元及利息。同意分期履行,2016年2月21日之前偿还借款本金24万元,之后每月21日前偿还最低本金24万元,2016年7月21日前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从2015年8月1日起计算。如被告逾期还款,原告有权申请执行全部债务。双方再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18580元,减半收取929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赵雪莲、赵兴岭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翰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