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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3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珠与蓝翠莲、朱振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珠,蓝翠莲,朱振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3执56号申请执行人李珠。被执行人蓝翠莲。被执行人朱振庭。申请执行人李珠与被执行人蓝翠莲、朱振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丽遂商初字第14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珠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蓝翠莲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李珠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朱振庭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蓝翠莲、朱振庭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无反馈。现被执行人蓝翠莲、朱振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李珠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其逾期未向本院提供或报告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浙1123执5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卓 君审判员 叶 敏审判员 孟志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溢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