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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4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刘奕与胡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奕,胡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4执41号申请执行人:刘奕,女,汉族。被执行人:胡锦,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刘奕与胡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胡锦,现暂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苍溪民初字第26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 雄审判员 何 宾审判员 向 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仕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