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2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程亚凡于与朱衡、李瑾、关伟、张艺、沈碧峰、深圳众和达光电有限公司、安徽众和达光电有限公司、安徽泓海化工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程亚凡,朱衡,李瑾,关伟,张艺,沈碧峰,深圳众和达光电有限公司,安徽众和达光电有限公司,安徽泓海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2财保11号申请人程亚凡,女,1978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朱衡,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李瑾,女,1972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关伟,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张艺,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申请人沈碧峰,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申请人深圳众和达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被申请人安徽众和达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怀宁县。被申请人安徽泓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申请人程亚凡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朱衡、李瑾、关伟、张艺、沈碧峰、深圳众和达光电有限公司、安徽众和达光电有限公司、安徽泓海化工有限公司价值20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程亚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衡、李瑾、关伟、张艺、沈碧峰、深圳众和达光电有限公司、安徽众和达光电有限公司、安徽泓海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 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大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