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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5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15刑初32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温检公诉刑诉(201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经审查符合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并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川A50***号长安奥拓牌蓝色微型轿车,行驶至成都市温江区团结巷37号门前路段时,车辆先与道路右侧街沿碰撞,随后又与左侧路边停放的号牌分别为川AW5***、川Az5***的两辆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21.6mg/100ml。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并认罪。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接警记录,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挡获、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扣留车辆登记表,返还物品凭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强制保险单,通用手工发票,被告人黄某某原犯诈骗罪的刑事判决书及刑事裁定书,证人梁某某、赵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徐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事故照片,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乙醇浓度检验报告,关于川A50***车事故中接触痕迹的鉴定,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其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罚。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月19日起至2016年6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贺海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