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4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姚×3等与项×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1,姚×2,姚×3,姚×4,姚×5,项×,姚×6,姚×7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4100号原告姚×1,女,1955年2月23日出生。原告姚×2,女,1961年7月27日出生。原告姚×3,女,1964年3月10日出生。原告姚×4,女,1966年9月9日出生。原告姚×5,女,1973年5月12日出生。上述五原告之委托代理人焦春雷,北京琪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项×,女,1963年1月12日出生。被告姚×6,男,1985年8月27日出生。被告姚×7,男,1987年7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姚×1、姚×2、姚×3、姚×4、姚×5与被告项×、姚×6、姚×7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姚×1、姚×2、姚×3、姚×4、姚×5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1、姚×2、姚×3、姚×4、姚×5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1、姚×2、姚×3、姚×4、姚×5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姚×1、姚×2、姚×3、姚×4、姚×5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赵永海代理审判员 范本腾人民陪审员 朱来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范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