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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安徽省无为县华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必喜、吴为宏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无为县华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赵必喜,吴为宏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314号原告:安徽省无为县华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黄春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华,安徽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必喜,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吴为宏,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无为县华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必喜、吴为宏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无为县华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徽省无为县华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无为县华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安徽省无为县华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9150元,由安徽省无为县华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倪勇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江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