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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3执保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执保5号申请保全人:周嘉民,男,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环市二路**号502,公民身份号码4407111987********。被保全人:卢婷婷,女,198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沙湖镇南塘村民委员会旧庙村11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407851986********。被保全人:刘达榆,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沙冲学潮村5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407821984********。被保全人:黄嫣,女,198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XX路**号901,公民身份号码4407111989********。被保全人:刘志威,男,198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江南街道办事处南苑里**号604,公民身份号码4407111986********。被保全人:江门市保立宁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胜龙里52号之八首层14-18E-G18-24E-F+0.22M轴。法定代表人:黄嫣。被保全人:江门市荣润燃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XX路68号六楼。法定代表人:刘达榆。申请保全人周嘉民与被保全人卢婷婷、刘达榆、黄嫣、刘志威、江门市保立宁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江门市荣润燃材料有限公司因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周嘉民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保全人卢婷婷、刘达榆、黄嫣、刘志威、江门市保立宁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江门市荣润燃材料有限公司价值155万元的财产,并由案外人胡嘉宇、钟国基提供财产担保。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2016)粤0705民初613号民事裁定,准许周嘉民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5民初613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提供的以下担保财产:案外人胡嘉宇名下的粤J×××××号小型轿车一辆,案外人钟国基名下的粤J×××××号小型轿车一辆。二、在人民币155万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被保全人卢婷婷、刘达榆、黄嫣、刘志威、江门市保立宁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江门市荣润燃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洪荣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诗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