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商初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苏州市炜达合金工艺厂与江苏惠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炜达合金工艺厂,江苏惠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商初字第847号原告苏州市炜达合金工艺厂,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黄桥村。投资人黄宗明,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友生,原告工作人员。被告江苏惠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新三路18号。法定代表人黄建忠,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炜达合金工艺厂与被告江苏惠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炜达合金工艺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84元减半收取计124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