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王军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刑初字第160号公诉机关安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军,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安乡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安乡县下渔口镇XXXX。因吸食毒品,2007年4月经安乡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六个月,2014年4月经安乡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因犯抢劫罪,2003年8月经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故意伤害罪,2011年11月经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14年8月22日经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15年11月6日经安乡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5年11月17日经安乡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9日经安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安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乡县看守所。安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安检(公)刑诉(2015)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军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被告人王军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毒品数量提出异议,本院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鸿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2日23时许,王军在约定的安乡县深柳镇香港步行街“中福在线”附近卖给彭某甲重约1.8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0粒及少量甲基苯丙胺(冰毒),收取毒资700元,尚欠300元。2015年11月5日21时许,被告人王军在香港步行街广兴超市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手中、裤袋内收缴甲基苯丙胺及片剂共1.78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军贩卖少量毒品,且系累犯、毒品再犯,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军有期徒刑二至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王军提出,起诉书指控贩卖给彭某甲甲基苯丙胺5克有误,实为5小包,每包0.6克,共3克,加上贩卖给彭某甲的甲基苯丙胺片剂20粒1.8克,及2015年11月5日查获的1.78克,毒品数量仅6.58克。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日22时许,吸毒人员彭某甲与被告人王军电话联系购买毒品。当日23时许,王军在约定的安乡县深柳镇香港步行街“中福在线”附近卖给彭某甲重约1.8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20粒及重约3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1100元,当场收取毒资700元,抵债100元,尚欠300元。2015年11月5日21时许,被告人王军在香港步行街广兴超市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手中、裤袋内收缴甲基苯丙胺及片剂共1.78克。另查明,被告人王军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14年8月22日经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6月12日刑满释放。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经如下举证、质证,并经本院认证的证据证明:1.被告人王军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5年11月2日晚11时许,彭某甲打电话找王军买20粒麻古、约5克冰毒,王军在安乡县新时代宾馆找“满哥”赊了20粒麻古、约5克冰毒,麻古40元/粒、冰毒60元/克,共1100元,在约定的安乡县步行街的中福在线门口与彭某甲见面交易,扣除欠彭某甲的100元,王军要彭某甲给1000元。因彭某甲只有700元,王军许可,并找朋友借了400元凑齐1100元后给了“满哥”。因为彭某甲贴了钱,王军发信息告知彭某甲。11月3日,王军电话要彭某甲还钱,11月5日晚,彭某甲电话告诉王军有钱了,另约定在中福在线购买5克冰毒、10粒麻古。王军找满哥要了300元的冰毒、麻古,在广兴超市被民警抓获。2.证人彭某甲的证言证明,2015年11月2日晚11时许,彭某甲电话找王军买约1000元的毒品,二人约到步行街“中福在线”游戏厅门口见面后,彭某甲对王军说只有700元现金,欠300元。王军将用透明塑料袋包装好的一袋麻古(10粒)和一袋冰毒(约4克)给了彭某甲。从王军手上买进麻古是40元/粒,卖出是45—50元/粒,冰毒买进是60元/克,卖出是80元—100元/克。3.王军、彭某甲的手机通话清单,短信照片,印证了彭某甲的证言与被告人王军的供述中关于贩毒的事实,彭某甲已付毒资700元,余欠400元。4.安乡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关于对李大友、“满哥”(汤某某)的查找情况说明2份,证明被告人王军供述的相关涉案人员无法查找。5.《尿液定性检测结论》、《吸毒成瘾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明王军因吸毒成瘾于2014年被强制隔离戒毒。2015年11月5日21时许,王军在安乡县深柳镇新时代宾馆302房采取烤吸方式吸食毒品麻古、冰毒,且已吸毒成瘾严重,安乡县公安局于2015年11月6日决定对其行政拘留15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6.被告人王军的户籍资料、《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及前科劣迹,构成毒品再犯,累犯。7.受案登记表、案件揭发过程及抓获经过,检查笔录及其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意见,毒品收缴收据,证明2015年11月5日,安乡县公安局民警将涉嫌贩卖毒品的彭某甲抓获,彭某甲供述贩卖的毒品系找王军购买,并主动提出愿意配合民警将王军抓获。晚9时许,彭某甲与王军约定在安乡县步行街“中福在线”附近进行毒品交易,民警遂将前来交易的王军抓获,查获毒品冰毒、麻古疑似物5小袋,从其裤袋发现毒品冰毒、麻古疑似物2小袋。经鉴定,查获毒品为冰毒0.76克,麻古0.35克,含甲基苯丙胺的固体混合物0.67克,共计1.78克,毒品已收缴。8.安乡县公安局《毒品行情情况说明》,证明毒品冰毒的市场价为80—120元/克,麻古的市场价为40—60元/克,印证被告人王军已贩卖给彭某甲的毒品数量约为“麻古”1.8克,冰毒约为3克。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军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及其片剂共约6.5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军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王军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军的刑期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18年5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艳人民陪审员 胡庆华人民陪审员 李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石 祥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贩卖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