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7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王保鹏与曹霞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鹏,曹霞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215号原告王保鹏,男,1988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被告曹霞霞,女,1987年3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保鹏与被告曹霞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保鹏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保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云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