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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7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王保鹏与曹霞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鹏,曹霞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215号原告王保鹏,男,1988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被告曹霞霞,女,1987年3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保鹏与被告曹霞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保鹏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保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云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