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黄开玉与重庆云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金雅迪彩色印刷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开玉,重庆市金雅迪彩色印刷有限公司,重庆云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财保25号申请人黄开玉,女,195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重庆市金雅迪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二路37号,组织机构代码62213306-X。被申请人重庆云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城路33号,组织机构代码56560825-9。申请人黄开玉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金雅迪彩色印刷有限公司、重庆市金雅迪彩色印刷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市金雅迪彩色印刷有限公司、重庆市金雅迪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价值2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重庆渝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黄开玉提供担保函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黄开玉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登记在重庆市金雅迪彩色印刷有限公司、重庆市金雅迪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万元的财产。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黄开玉向本院交纳。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法起诉的,本裁定冻结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从裁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受理诉讼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叶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