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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3行审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与高凤英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803行审10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赵晓集,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楠,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股股长。被执行人高凤英。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双国土罚字(2015)7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事实依据、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认定被执行人高凤英2014年3月28日经双滦区农牧局批准高凤英在西地乡肖店村西山湾建草莓采摘园,批准占地面积为50亩,生产设施用地48.4亩,附属设施用地1.6亩。2015年4月28日,申请执行人巡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批准草莓采摘园中占地建饭店,已改变使用土地用途,占地面积为2377.3(3.56亩),占地地类为耕地。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承德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双国土罚字(2015)第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行为违法,对其给予如下处罚:1、责令被执行人将非法占用的2377.3平方米土地退还;2、没收非法占用在2377.3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3、处以非法占用耕地地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47546.00元。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双国土罚字(2015)71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且已经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双国土罚字(2015)7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可报请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行退还和没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惠锴代理审判员  庞 亮人民陪审员  赵 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客文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