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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12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阜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乔恩志、郑洪梅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乔恩志,郑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259-1号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庄文普,主任。被执行人:乔恩志被执行人:郑洪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乔恩志、郑洪梅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乔恩志、郑洪梅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乔恩志、郑洪梅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执字第012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广明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赵 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崔士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