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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执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文伟民与李志辉承揽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伟民,李志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338号申请执行人文伟民。被执行人李志辉。申请执行人文伟民与被执行人李志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安严民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李志辉在农业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志辉在农业银行的存款账户(账号XXXX),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伟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