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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赵哲峰、丁圆圆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赵哲峰,丁圆圆,钱浙东,鲁连珍,谢洪辉,张惠华,余姚市格润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2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城区。法定代表人:胡坚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赵哲峰。被执行人:丁圆圆。被执行人:钱浙东。被执行人:鲁连珍。被执行人:谢洪辉。被执行人:张惠华。被执行人:余姚市格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法定代表人:赵哲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被执行人赵哲峰、丁圆圆、钱浙东、鲁连珍、谢洪辉、张惠华、余姚市格润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低商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337101.9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把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1执25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