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洪莲与苏亚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莲,苏亚清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836号原告洪莲,女,195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郭丰、林德华(实习),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亚清,女,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洪莲与被告苏亚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收集更多证据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洪莲负担。审 判 员 朱 晨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黄宇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