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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执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谭桂才与康小红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桂才,康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1018号申请执行人谭桂才,农民。被执行人康小红,农民。申请执行人谭桂才与被执行人康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的(2014)涟民一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1、偿还谭桂才借款30000元,支付以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7%计算从2013年6月20日至借款全部偿还之日的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负担本案受理费275元。但被执行人康小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查明被执行人康小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谭桂才与被执行人康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平良审判员  严楚军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光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