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民三初字第1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天亿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玉皇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天亿机械有限公司,辽宁玉皇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三初字第1383号原告辽宁天亿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裴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志平被告辽宁玉皇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靳霞,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俊杰委托代理人朱国栋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天亿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玉皇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天亿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姚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