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初字第2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燕与王军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燕,王军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初字第2814号原告王燕,女,1968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乔振海,山东洞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军,男,1965年11月2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王燕与被告王军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受理后,由审判员栗伟昭独任审判,并向诸当事人送达了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为当事人收到本院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至第一次开庭庭审调查结束前。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15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燕及委托代理人乔振海、被告王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燕诉称:原被告系兄妹关系。父亲王恩山、母亲郭英先后于2004年11月4日和2014年1月31日去世。父母去世后遗留位于明水汇泉路东首路南明水街道办事处宿舍楼北楼三单元一楼东户房产一处,存款7万余元,死亡抚恤金4万余元。对于上述遗产,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但被告拒不配合,侵害了原告的合法继承权。为此起诉,请求依法分割上述遗产。被告王军辩称:我父母留有口头遗嘱将房产给我,存款并不存在。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王恩山与郭英系夫妻(均已逝世),二人育有一子一女,即本案原告王燕、被告王军。王恩山与郭英遗留位于章丘市房产一处(房产证号:济章房字第013-031**号),原被告一致认可价值50万元。另外,郭英去世后在章丘市人社局有死亡一次性待遇共计42102.4元。上述事实,由原告王燕提交的派出所证明、单位证明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证据已经庭审质证,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之中,王恩山、郭英除原被告外并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故王恩山、郭英的遗产由原告王燕、被告王军平均分配。被告王军称父母留有遗嘱,但仅提交证人证言一份,并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本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对原告王燕要求平均分割房产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现原被告均无力支付房产的对价,故暂不宜将涉案房产归原告或被告单独所有,而是将涉案房产归原被告按份共有。一次性救济金是职工死亡后,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是国家规定的根据相关政策对死者家属的经济帮助。本案中,原告王燕、被告王军均为郭英的直系亲属,依法应参照继承死者遗产的分配办法进行分配,故原被告各分得21051.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位于章丘市房产一处(房产证号:济章房字第013-031**号)归原告王燕,被告王军按份共有,原告王燕享有该房产的二分之一份额,被告王军享有该房产的二分之一份额。二、郭英在章丘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的一次性待遇共42102.4元,由原告王燕取得21051.2元,被告王军取得21051.2元。案件受理费9421元,由原告王燕负担4710.5元,被告王军负担471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栗伟昭人民陪审员 王希文人民陪审员 景义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