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2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唐杰与威海名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高衡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杰,威海名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高衡,王圆圆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173号原告唐杰。被告威海名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衡。被告高衡。被告王圆圆。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申请保全金额118250元,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菊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