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竹溪执字第001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谭祥明与王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祥明,王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竹溪执字第00151-1号申请执行人谭祥明,男,1964年2月2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2625196402211917,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溪县城关镇人民路38号1栋1单元701号。被执行人王瑞,男,1989年8月3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24198908300014,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溪县城关镇鄂陕大道994号1幢1单元402室。本院在执行谭祥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竹溪民初字第0017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瑞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谭祥明亦无法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本院(2015)鄂竹溪民初字第00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杰审判员 赵昌立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