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0524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陕05**民初74号原告董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干部。被告梁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哲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被告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经营装饰门市部。2013年6月15日被告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从我处借款4万元,当场写了借条一份,约定使用期限为一年,月息为一分二厘。借款期限届满后,我收取了被告5000元利息,算作被告支付了一年的利息,但未还本金。经我与被告口头协商,同意借款展期一年,月息还是一分二厘,但前提是我随时用钱,被告随时偿还。2014年11月中旬,我因儿子住院急用钱向被告催要这笔钱,被告还了8000元;出院后我再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又还了10000元。2015年9月被告还了5000元,当时说好余款9月底10月初还清。到期后被告以各种借口推诿。无奈,我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归还我的借款本金17000元及利息5000元(按约定计算的利息高于5000元,我仅请求5000元)。被告梁某某承认原告董某某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董某某借款本金17000元及利息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梁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哲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晓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