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宾执字第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宋杰与翟福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杰,翟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宾执字第00383号申请执行人:宋杰,男,195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无业。被执行人:翟福龙,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杰与被执行人翟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因案外人对本院查封的林木提出执行异议,本院需对该异议进行审查,故致使查封林木无法评估和拍卖。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新宾民二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沈 伟审判员 黄勇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书明